1月6日上午,院长汪源浩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曾永春、姚明会、秦知恒、刘超、李钟、任士忠、车毅、唐弋清、王晓光、季舒鸿、顾晓梅、胡浩、叶彤、秦楠、蔡兴怀参加会议,刘超作会议记录。会议就《绩效工资分配试行办法》(院字〔2013〕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部分条款的说明及修订”事宜进行研究。 蔡兴怀代表院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小组,就“98号文”实施一年多存在的明显不足进行说明,并把先前几次专题会议中讨论形成的“修订意见”作了说明。与会人员逐条表述观点和意见,并就相关条款的“说明与修订”达成一致意见: 一、补充说明 “98号文”中三、绩效工资计算办法(二)(2)中的“年课堂授课总量不少于课时416节”指的是“课堂授课的自然课时”。 二、修改部分 (一)有关“98号文”中,“三、绩效工资计算办法(二)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计算办法”部分的“第3条第⑴款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中部分内容的修订: 1.第①中:“50人以上的教学班级,工作量修正系数K=1+(人数—50)×1.5%” 修改为: “50人以上的教学班级,工作量修正系数K1=1+(人数—50)×0.6%,K1≤1.6”。 同段落中的: “同一学期同时担任三门课程(另一门课程,是指不同编码、不同教材、不同三纲的课程)教学的,在计算基本课时外,增加计算三门课程平均课时的30%;同一学期同时担任四门课程教学的,在计算基本课时外,增加计算四门课程平均课时的60%,以此类推。” 修改为: “同一学期同时担任三门及以上课程(另一门课程,是指不同课程编号、不同三纲、不同教材的课程)教学的,在计算基本课时外,除总课时多的两门课程外,其它课程的工作量修正系数均为K2=1.2。 ” 2.第②中:“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10天),行管人员减半。” 修改为: “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10天)。” 3.第③中:“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成绩评定),按每名学生计1课时(成绩评定每生计0.5课时)”。 修改为: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成绩评定),按每名学生计0.5课时(成绩评定每生计0.25课时)”。 4.第④ “考试等工作”,在这一段的结束句后,增加: “等级考试、自主招生考试、人事招考等其他考试的监考或考务工作的工作量,由教务处按照相关标准核定另计。” (二)有关“98号文”中,“三、绩效工资计算办法(二)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计算办法”部分的“第3条第⑵款教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中部分内容的修订: 1.考虑到我院教科研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暂不执行第①、②、③条。 2.有关教科研工作的工作量核算及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有关“98号文”中,“三、绩效工资计算办法(三)辅导员绩效工资计算办法1.专职辅导员的绩效工作量”之“⑶离校参加顶岗实习的毕业班,按65%折算工作量。” 修改为: “参加顶岗实习的班级,辅导员的工作量按照80%折算。” 三、此次有关“98号文”的修改意见,自2015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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