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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院(行政纪要〔2018〕4号)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05-31 09:44:53 点击:
 

根据《绩效工资分配试行办法》(院字〔2013〕98号)和《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院行政纪要〔2015〕1号、院行政纪要〔2016〕13号)等相关制度文件,2017年绩效工资超工作量核算已完成职能部门核算、公示教学工作量、学生工作量、其他工作量,人事处汇总环节工作。5月18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确定2017年核算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1.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纪要》(行政纪要〔2016〕13号) 2017年教师、辅导员绩效工作达标工作总量为460课时。经核算,教师平均超工作总量水平为132课时;专职辅导员平均超工作总量水平为170课时。课时标准为30元/课时。

2.行政、教辅、工勤岗位超工作量以专任教师超工作量绩效为参照,根据岗位、考勤等情况,核定发放超工作量工资。院领导超工作量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120课时,部门正副职标准为110课时,其他人员(含招待所人员、人事代理人员)标准为100课时。

3.2017年转岗人员以学期为单位,分段计算。专职辅导员转行政岗后,继续承担的辅导员工作计工作量,与行政超工作量系数折算比较,取高的一项,不重复计算。系团总支书记按行政人员系数核算,带班人数超过规定的计入超工作量。

4.2017年产假、长期病假人员因已按《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3]107号)随月处理,长期病、事假人员(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再计发超工作量工资。

5.借调、挂职人员参照《关于全省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56号)规定执行。扶贫工作组待遇按《院党委会纪要》(党委会议纪要〔2017〕9号)规定执行。

6.专任教师、辅导员绩效工作总量未达标(460课时)的按上一年度办法处理。

7.兑现高教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基础绩效的行政人员,全年课时量少于60课时或不能每学期承担1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按照上一年度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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