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2023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通知 |
||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3-11-03 16:29:13 点击: |
||
教字〔2023〕4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2023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通知 各系、部门: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办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要求,我院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组 长:王德润 成 员:郭素蓉、蔡兴怀、付丽丽、李嶒、顾晓梅、王元明、欧阳杰、李兵、卢岩、仇之伴、黄颖 二、复查内容 1.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 2.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新生报考资格等。 3. 将新生本人与考生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考生录取名册、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信息逐一比对。 4.采集新生照片,并将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逐一严格比对。组织新生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考生笔迹认真核对。 5.开展新生体检复查和心理健康测评,确认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工作要求 1.对于存疑的新生要组织专门调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3.新生学籍信息复查后经学生本人确认,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行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三级审签”工作机制,相关部门依据《2023级新生基本信息核对表》、人脸比对报告、《新生入学信息复审汇总表》进行新生学籍自查。11月8日前完成,将复查结果(《2023级新生基本信息核对表》《新生入学信息复审汇总表》)盖章后报至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在学信平台进行新生学籍注册的更新与确认工作。
教务处 2023年11月3日
|
||